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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凯律师
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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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酒后代驾纠纷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4-05-23


随着我国加大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酒后代驾这一新兴行业随之快速崛起。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实践中困惑颇多。如何明确代驾过程中相关法律责任值得关注。
一、明确代驾合同的效力。认定顾客和代驾人签订代驾协议是不是有效,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顾客和代驾人事前(即喝酒前)签订代驾协议,则该协议当然有效。如果是酒后签订的协议,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认定:(1)虽喝了酒但没有喝醉,不影响其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应影响所签协议的效力;(2)喝了酒且喝醉了,辨别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影响,则所签代驾协议能够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部分有效,只对一方有利而损害对方利益的部分无效;(3)喝醉了酒,由成年亲戚或者朋友代签的合同,只要是出于保障顾客利益的原因,就应当具有效力。

二、明确代驾过程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如果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首先确认事故双方的责任。在代驾者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车有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可向有过错的代驾人追偿);如没有保险,则由代驾者承担责任。事故若致使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没有投保或存在保险差额的,代驾者和车主应首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根据双方内部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代驾者是受单位指派代驾,属职务行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是驾驶员本人,而应该是所在的公司。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一些尝试,出台相关处理意见。

三、明确代驾过程中车内财物丢失责任承担者。在代驾合同签订的时候,建议对酒后顾客身上财物和车内财物进行清理和登记。代驾司机在提供服务中发生财务丢失,如不能证明是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应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代驾司机以及代驾公司承担

笔者认为 对于此类纠纷除上述处理方法外,还应视代驾合同的不同性质按不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酒店代驾 按消费合同处理

案情:某大酒店为招徕顾客消费,招聘了多名司机,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元旦晚上,张先生和几个同事在该酒店用餐完毕,让酒店司机代驾回家。途中,代驾司机因操作不当将行人李某撞伤致残。事后,张先生和酒店就李某的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张先生认为应由酒店买单,而酒店则以提供的系免费服务为由拒绝赔偿。

评析:酒店为客人提供酒后免费代驾服务,其实是餐饮消费的延伸服务,是消费行为的延续,是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酒店虽然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但该服务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代驾费用其实早已算进食品价格之中,此乃营销之策略。鉴于此,既然发生交通事故,就表明酒店没有尽到自己将消费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如果事故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额不足,就应当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代驾 按帮工关系处理

案情:老李所在的公司年终聚餐,席间大家相谈甚欢,喝了很多酒。回家时,跟老李同住一个小区的同事王女士提出代老李开车,老李欣然同意。谁知在途中与一辆大巴相撞,致大巴司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巴司机闯红灯,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王女士未谨慎驾驶,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大巴司机将老李及其同事王女士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等计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无偿代驾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代驾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其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王女士未谨慎驾驶的行为仅能认定为一般过失,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雇人代驾 按雇佣关系处理

案情:肖先生参加了一个好友的结婚喜宴。宴会上,肖先生遇到了很多久违的好友,一时高兴,喝了很多酒。本想打车回家,但考虑到第二天取车不方便,于是肖先生向出租车司机提出,由出租车司机将自己的车开回家。双方谈好价格后,出租车司机便开着肖先生的车上路了。途中,出租车司机为赶时间闯了红灯,将一名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致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死者的家属将肖先生和出租车司机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0余万元,肖先生负连带责任。

评析:主临时找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受雇于肖先生,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本应由肖先生承担。但由于出租车司机为赶时间闯红灯,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因此肖先生仅需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可向出租车司机追偿,出租车司机为最终买单者。

代驾公司 按委托合同处理

案情:去年6月某日,私企老板刘先生请全体员工吃饭,席间喝了很多酒。回家时电话联系了某代驾公司,公司派司机魏某为刘先生代驾,双方约定:连人带车送达目的地,代驾费90元。没想到魏某将车开出不到5分钟,便因操作不当将车撞到了路边的水泥墩上,所幸刘先生和司机只是受了点皮外伤,但车辆却受损严重。后刘先生将车送到修理厂修理,花费5000余元。在向代驾公司索赔遭拒后,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代驾公司告上了法庭。

评析:代驾公司为车主提供代驾服务,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代驾公司应保证车主在行车途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代驾公司司机的职务代驾行为,应由代驾公司承担。本案中,魏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刘先生车辆受损,主观上具有过错,应由其所在代驾公司负责赔偿。需要指出的是,代驾公司和车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如事故致第三人受伤,那么车主仍负有赔偿责任,但可以按照约定向代驾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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