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协议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股东形式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作为隐名投资人向潍坊**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投资比例 %,该项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A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甲方的出资在 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A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享有该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出资人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和分配。
(2)甲方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股份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3)甲方对A有限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时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2)乙方作为显名出资人,不负责A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3)乙方不承担A公司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的行为导致该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
(4)乙方不参与A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该公司领取工资、奖金,与该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6)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8)乙方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和民事责任。
三、协议终止
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等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将本人持有的资产,重新交由甲方持有。
四、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地法院起诉。
五、其它
1、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起草人:刘广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