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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彬律师
山东-潍坊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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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应返还吗?
更新时间:2014-02-27

2012年2月,男子赵华与女子方红(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相处几个月以来,感情加深,双方感觉很合适,于是同意订婚。订婚当日,赵华给付方红彩礼80200元,之后赵华与方红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方红怀有身孕。

2012年6月,方红父亲因肝病病逝,赵华害怕方红可能会遗传其父亲的肝病,并有可能遗传给未来的小孩,于是赵华要求万去医院堕胎。后来,赵华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方红返还80200元彩礼。

方红万万没想到自己选的结婚对象会是这付嘴脸,自己为了下一代着想,听他的话去打胎了,没想到他却一门心思想着摆脱她。伤心,难过,失望,愤怒,一时间各种情绪交错复杂。赵华当初的彩礼钱在这段日子里已经花费没了,那什么钱还?再说,自己也是受害者,凭什么还钱?

赵华讨要彩礼钱不得,于是上告到法院,要求方红归还自己的彩礼钱80200元。

代理案件过程中,主要出现了两种意见,如下:

第一种意见为方红应当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现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华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第二种意见为方红不应当返还彩礼。方红虽未生育小孩,但方红与赵华同居期间怀有身孕,只要赵华不要求方红去堕胎,双方继续在一起生活,生育小孩是必然的,是赵华的行为阻止了小孩的出生,所以赵华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在详细分析案件后认为:彩礼可酌情返还。首先,赵华在与方红订婚后并给付彩礼,但双方并未结婚登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是否缔结婚姻为主要依据,而生活时间的长短、过错责任、经济状况等因素只能决定彩礼返还的额度。

法律上,怀孕并不能等同于生育,生育是指女性怀孕在体内孕育后代并分娩,而怀孕只是生育的一个环节之一,就两者的法律后果看,怀孕并不对男女双方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

所以,本案方红怀孕对男友赵华不具备在法律上的约束。另外,就本案而言,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及分手的原因,过错方在赵华。方红与赵华同居期间怀孕,赵华为达分手的目的,要求方红去堕胎,对方红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故本案应从于过错、公平、保护妇女权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角度,可酌情从少的原则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决方红返还赵华彩礼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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