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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波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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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处理思考
更新时间:2013-07-19

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法益,任何人在刑法面前都没有特权,侵犯法益都应都到刑法的责任追究,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不允许权钱交易、不允许以罚代刑、也不应当通过经济补偿来免于刑事处罚,不然则有可能丢失刑法的权威、适用刑法平等的精神、丢失公平正义。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准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类犯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针对上述规定,从立法本意上无可厚非,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则会出现适用刑法的不公正现象,使得同样的犯罪行为可能受到不同的刑法追责。比如说在同样的两起交通肇事案件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能力支付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货币补偿,得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而减轻甚至免除刑罚;那么对于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给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得不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则相对就需要承受更中的刑事处罚,简单的这样一比较,就会展现给人们一种现象,就是有钱的人可以通过金钱来减轻刑罚,一个侵犯法益的人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处理看其侵犯的法益大小外,还要看其是否有钱,这显然有失公平,有损法的精神、突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刑法原则

刑法保护的法益都应该受到确切的保护,对于不同的侵犯同样的法益,对任何人根据侵犯法益的大小都应该平等、相同受到刑事处罚,再次又的谈到另外一个话题,就是本人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允许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但是不应该根据被告人经济赔偿的多久减轻处罚,也更不能应为被告人无力赔偿就加重刑事处罚,对法益侵害人所适用的刑罚大小,只能根据所侵犯的法益大小为依据,而不能参考其他因素,树立刑法(乃至任何法律)的权威性、威严性,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通过严格的执行刑法来威慑、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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