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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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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想法
更新时间:2013-07-11

老李的想法

基本案情:老李早年丧偶,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孩子成人,为了不给两个孩子添麻烦,老李曾于2006年在某区购买了一套房产,用以个人生活居住,并于2010年立有遗嘱一份,此遗嘱载明,该房产在老李百年之后,由两个孩子共同继承。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老李在今年春天生了一场大病,本应尽赡养义务的两个孩子,总是推托工作忙,从未踏进病房一步,一直是老李的妹妹在照顾老李的起居饮食,老李对这两个孩子很是失望,同时对其妹妹满是感激,现在老李想让其妹妹来继承他的房产,那么老李的想法可以实现吗?

律师解答: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依据此条规定,在老李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老李百年之后的房产,理应按照遗嘱进行处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老李立下了遗嘱,就必须受该遗嘱的约束,丝毫不能对其进行任何的更改。《继承法》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依据此条规定,老李若想让其妹妹来继承房产,可以撤销此前所立的遗嘱,再立一份新的遗嘱,也可以不撤销此前的遗嘱,直接另立一份新的遗嘱,让其妹妹来继承房产。当然老李此前立的遗嘱若经过了公证,则须先撤销该公证遗嘱,再立新遗嘱,否则公证遗嘱依然有效,新立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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