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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高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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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更新时间:2013-07-10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缔约上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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