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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连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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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非法债权(地下六合彩,俗称买码)不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3-07-06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罗,男,1967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

被答辩人:吴,男19623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2004年,答辩人作为“买码”(即地下六合彩)的最下线写单员,其职责是在接到码民要求买码的信息后,将其报送至上一级写单员。200410月左右,被答辩人委托其妹夫打电话给答辩人,要求买1000元码(未实际支付),后中码,获得4万元彩资。由于上一级写单员只将2万彩资给答辩人,答辩人将其立即付给被答辩人,剩余2万,由于上一级写单员一直未给答辩人,故被答辩人未领到其余2万。后被答辩人称可以少9000元(1000元抵本钱),要求答辩人出具该10000元欠条,答辩人本不愿意写,但被答辩人强硬要求,且双方又是亲戚关系,答辩人迫于无奈,才写下一张10000元的欠条,即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的欠条。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钱,也从未因其他合法事实导致其欠被答辩人任何款项。被答辩人所称的债权事实根本不存在,其所主张的债权是基于被答辩人购买“地下六合彩” 所形成的债权。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因利用“地下六合彩”所形成的债权是一种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地下六合彩”以140的高赔付率迎合人们渴望暴富的心理,它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赌博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地下六合彩”即赌博而产生的债务,被答辩人因此出具了欠条,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为赌博行为是建立在违法行为之上,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不发生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答辩人也早已认识到地下六合彩的危害性,早已于2005年便再未参与地下六合彩的活动。

3、即使被答辩人所称的欠条是一种合法事实,是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答辩人自2005年以后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债权,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地下六合彩活动形成的债权是一种非法债权,自始不产生债权债务的效力,答辩人被迫出具的欠条亦是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建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不能以该“欠条”为据要求被答辩人还债。即使是合法债权,亦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答辩人:

2013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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