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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卫律师
四川-广元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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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7-05


王**妨害公务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2条,第3条,第28条,第36条 之规定,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交妨害公务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出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适用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判决时参考,并望得到法院的充分采纳。



一、被告人王**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子海判处非监禁刑,给予适用缓刑。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据该条规定可知,被告人的最高刑期在3年以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该条规定可知,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1 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刑期为3年以下,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2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确属犯罪情节较轻。(1)从犯罪的主观上看,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当时在接受盘查时,因胆小怕事,害怕罚款,行政拘留。主观上一时糊涂,法制意识淡薄,只是想能跑脱就好,于是继续开车行驶,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主观恶意。(2)从本案的客观表现来看,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很小。仅是因为执法干警趴在车窗上,由于车的自身原因可能给执法人员造成皮肤轻微擦伤,未造成轻微伤和轻伤的后果。(3)从开车行驶的距离和速度来看,也非常轻微。仅是20码的时速,可以说是缓慢前行,也仅前行了20多米,可以讲是距离极短。(4)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妨害公务行为明显有别于明知故犯,对执法人员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殴打。相比之下,本案被告人确属犯罪情节较轻。



3 本案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认罪,从侦查机关的数次询问中,明知自己开车的时速仅有20多码,但因为侦查人员的坚持,也就违心的认可60码左右。在侦查人员面前下跪认罪,悔罪。并且从今天的庭审表现来看,也数次谈到因为不学法,不懂法,所以才犯了法,因自己的行为阻碍执法深表后悔,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改造,接受监管。



4本案被告人经过这次犯罪,学到了法律,吸取了教训。在这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并且富有爱心,地震后向灾区捐款2000元。从一贯表现来看,确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 被告人的户籍地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已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考虑到被告人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抚养,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急需照顾,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实际情况给予适用缓刑,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具有监管条件,也愿意监管。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地造成不良影响。



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法发〔20109号)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被告人王**系初犯、偶犯,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具有监管条件。



综上6点阐述,足以说明被告人王**完全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2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14条,16条,19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贵院能给与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回报家庭,回报社会,让其感受到法律,法院和这个社会的温暖和温情。





辩护人:何勇卫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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