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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玲律师
山东-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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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承包土地合同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1-01-29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委托,担任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上诉人自《租赁合同》签订以来,未向上诉人交纳过租金,事实清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承租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58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向上诉人交过租金,被上诉人提交的22280元租金收据系其个人所写,因其在2008年4月17日至2008年9月19日期间担任##村负责人,同时还掌控着村委会印章,为其伪造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实际该钱款并没有交到村委会账上。

另从被上诉人交款单据的期限看: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承包费。而在2008年7月1日-2008年12月30日的承包费用由承包人A向村委会交纳,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0日租金由现土地承包人B等人交纳,并都已经乡经管站报账。对于被上诉人主张交纳的租金没有交到村委会账上,也未到经管站报过帐。一个窑厂不可能出现交纳2份租赁费的事实,那么很显然被上诉人虚构了交纳租金的事实。

对于第二年、第三年的租金,被上诉人至今分文未交。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过,被上诉人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二、本案争议的窑厂地已由承包人B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为依法维护合法承包人的权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予解除。

上诉人与B等三人于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B也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200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承包地块名称:窑厂地。四至: ....。该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合法承包人对于该土地享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基于物权请求权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同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有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予以解除。

三、 ##村委会窑厂地现已交由合法承包人占有、使用,承包人按照约定支付承包费。

2009年3月份承包人B在承包的土地上合法经营,包括在:河塘里养殖了鱼苗,现有的承包土地上种植树木、实施搭建房屋等施工行为。被上诉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支付租金,应及时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以维护合法承包人的合法经营权。在三次诉讼期间,承包地被采取保全措施,致使承包人B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未交纳租金,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应予以解除。同时该争议土地存在合法承包人,并由该承包人占有使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及时解除。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

王玲玲律师

20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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