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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营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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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更新时间:2013-06-21

西安市XXXXXXXXXX

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先生的委托,指派李安营律师予以代理其就XXXXXX一案的申诉。现就其被贵单位XX后的后续XX手续等诸如XXX补贴发还,档案XX,以及其他款项的发放等事项之及时解决之问题,依据有关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特予以函告如下:

我们已在20XX年XX月就收到XXX先生提交的相关文书:

1《XXXXX国家XXX通知书》

2《西安市XXXX医院诊断证明书》

3《西安市XXXX医院住院证》

4《西安市XXXXXXXXX关于对XXX予以XX的批复》

初步审查了以上材料,结合客观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我们认为:

1,XXX先生拥有的法律所赋予的申诉权利,贵单位应该予以充分的,应有的,基本的尊重。

2后续相应手续应该迅速予以办理:该结清的予以结清,该发放的予以发放,该转出的予以转出。

以上诸点,也是我们的建议和要求。

VVVV作为我国的国家机关,在保护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责任重大,也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强保护力量。人民XX的工作也承载着群众的期盼和盛誉。

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下,规范,高效,迅速的解决面临的问题,应该是我们共同的期盼和追求。望贵单位予以充分的考虑,迅速予以办理。此函。 预祝

顺利

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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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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