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公安 |
拘留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日 |
刑诉法 |
公安 |
特殊情况 |
延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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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 |
|||||
检察 |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日 |
检察 |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检规则 |
|||
重大复杂 |
20日 |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日 |
检规则105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检规则106条 |
上级 |
||
公安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法124条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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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
||||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
延长 |
刑诉法126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
刑诉法127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刑诉法1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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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 |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无期限 |
刑诉法12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检察 |
审查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刑诉法1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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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半个月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公安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法140条 |
检察 |
|
检察 |
审查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公安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
检察 |
审查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日 |
刑诉法178条 |
人民 |
|
审查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法168条 |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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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刑诉法166条 |
人民 |
|
人民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刑诉法168条 |
||
检察 |
上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日 |
刑诉法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不服裁定 |
5日 |
|||||
执行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
|
人民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法196条 |
人民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刑诉法194条 |
二审 |
|||
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无期限 |
刑诉法20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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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日 |
刑诉法211条 |
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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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 |
审判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 |
刑诉法2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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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 |
六个月 |
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第1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