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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刚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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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06-14



20134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放松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下称外保内贷)的监管,为外商投资企业及部分中资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



根据《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如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外汇管理局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由境内的债权人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在发生了境外担保履约时,则由债务人到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此时,因担保履约而产生的对外负债视同短期外债,并且按照实际发生的外债本金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或外债额度控制,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在《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的规定,未经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在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时,是不能接受境外担保的。而新规定则实行了额度管理制度,要求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前,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同时,《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前述可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国家鼓励行业;



2) 过去三年连续盈利,或经营趋势良好;



3) 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4) 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5) 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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