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 \\\"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应怎样解决?
在保险实务中,尤其在索赔和理赔时,往往发生被保险人一方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如死亡、地震、暴雨等,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只有如此,才不至于滥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背离立法本意。
投保车辆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如何确定? |
机动车辆保险由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组成。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额特约险。 |
为什么投保人在未交足两年保费时〈包括犹豫期〉解除合同要扣除部分费用?费用的内容是什么?
由于寿险业务的首期佣金比例以及管理费用等较高,以缴费期20年及以上的死亡保险为例,首年度佣金比例最高可达当年保费收入的40%,第二年佣金比例最高可达25%,第三年佣金比例可达15%。并且寿险公司新业务的管理成本也比较高。因而在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费时解除合同要扣除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保单的佣金、营业费用以及保险公司在承保期内承担风险而收取的风险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