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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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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更新时间:2013-06-07

如何行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生产使用的某种原材料,甲公司需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分批次地向乙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乙公司需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内,甲公司依约完全履行了交货义务,但乙公司屡屡拖延支付部分货款,导致甲公司资金紧张、难以维持后续生产以致无法继续履行交货义务。至此,甲公司不想也无力再向乙公司供货,但合同中规定,如果一方欲解除合同需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可擅自解除。鉴于此条约定,甲公司负责人陷入两难,不知如何。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途径有两种,即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意解除,或者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该合同中的解除条款符合合同法中约定解除的第一种情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条规定意在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经济活动的稳定性。

但本案中,乙公司一再拖欠货款致使甲公司无力再生产,从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可知,乙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已经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甲公司可依据此规定,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而无需和对方协商一致。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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