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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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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班后醉酒肇事 单位是否应担责?
更新时间:2013-06-07

司机下班后醉酒肇事 单位是否应担责

案情简介:某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死,车辆损坏。交支队认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所驾车辆的所有人为某有限公司,王某系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于非工作时间,某当时也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其醉酒原因也是出于个人事务。公司未严格执行驾驶员管理和车辆使用制度,允许司机将车辆存放于个人家中。某作为公司的司机,于非工作时间、非执行工作任务、因私事醉酒肇事,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本案中,事故发生于非工作时间,某当时也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其醉酒原因也是出于个人事务。可见,某并不满足职务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职务行为只是单位承担责任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某构成职务行为,则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某不构成职务行为,公司也不一定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某是公司的司机,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执行严格的驾驶员管理和车辆使用制度,将车辆任由醉酒的司机使用,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所以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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