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外出务工,由于仍然是以农村的土地为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因此,他们仍然是农村集体的成员。要格外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保护,进城务工不是对土地承包权的放弃,而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属于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即使交纳了社会保险,也改变不了农民工的身份,不能取消土地承包权和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必须与村民等额分配。
如果进城后,考取了公务员、正式被招工录用成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者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并具有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住宅条件的,无需依赖土地的,则不予分配,其自成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