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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赵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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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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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6年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条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4)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比例规定】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方式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结合停产停业期限按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六条【公正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116日起施行,至201711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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