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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石克俭代理词选:原告不应分割李玉玲老人的遗产
石克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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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洛阳律师石克俭代理词选:原告不应分割李玉玲老人的遗产

洛阳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素梅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王素梅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分割李玉玲的遗产2.1万元,其理由就是三原告对李玉玲在生前曾进行过抚养。本代理人认为三原告不具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理由是:首先,如果李玉玲确有遗产,应当由她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至于李玉玲是否有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有居委会出具相应的证明手续而不能仅凭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就确定李玉玲没有合法继承人;其次,即便李玉玲确实没有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三原告要求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是没有道理的。原告代理人称其诉讼请求依据的是《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是如何规定的:“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即便三原告符合《继承法》十四条的规定,也只能在国家收归李玉玲遗产的同时提出,而不能按自己的意愿随意提出诉讼。因此,三原告不符合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原告所称对李玉玲生前抚养较多证据不足

三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十几年如一日地照顾李玉玲并在住区传为佳话,然而其向法庭出示的居委会主任黄延霞的调查笔录中却看出她对此事一点也不知道。试想,如果真的象三原告所说,难道居委会能不清楚吗?其次,三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十几份情况证明,试图证明三原告常年照顾李玉玲老人,然而该组证据虽然落款签名不同,但所证明的事实部分的字迹均系一人所写且内容完全一致。本代理人认为该组证据不能采信。因为对于同一件事的回忆,不同的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作出完全一样的描述,该组证据违反了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应属无效证据。

三、原告诉被告侵占李玉玲的财产证据不足

从刚才的法庭调查看,原告始终没有拿出被告在李玉玲老人去世后拿走钱财的任何证据。 相反,从被告及原告的陈述看,可以证明被告在李玉玲老人去世前就拿到了21000元,并且被告已用其中的一部分为李玉玲老人办理了后事。对于李玉玲老人生前就已处分的财产,代理人认为不应作为遗产对待。

综上所述,原告方由于不具备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抚养李玉玲老人的证据不足,无权分割李玉玲的遗产;被告方所接受的李玉玲的21000元不应作为遗产对待。所以,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石克俭律师

洛阳律师石克俭代理词选:原告不应分割李玉玲老人的遗产

代 理 词

洛阳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王素梅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王素梅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不具备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分割李玉玲的遗产2.1万元,其理由就是三原告对李玉玲在生前曾进行过抚养。本代理人认为三原告不具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理由是:首先,如果李玉玲确有遗产,应当由她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至于李玉玲是否有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有居委会出具相应的证明手续而不能仅凭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就确定李玉玲没有合法继承人;其次,即便李玉玲确实没有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三原告要求将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是没有道理的。原告代理人称其诉讼请求依据的是《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那么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是如何规定的:“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即便三原告符合《继承法》十四条的规定,也只能在国家收归李玉玲遗产的同时提出,而不能按自己的意愿随意提出诉讼。因此,三原告不符合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原告所称对李玉玲生前抚养较多证据不足

三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十几年如一日地照顾李玉玲并在住区传为佳话,然而其向法庭出示的居委会主任黄延霞的调查笔录中却看出她对此事一点也不知道。试想,如果真的象三原告所说,难道居委会能不清楚吗?其次,三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十几份情况证明,试图证明三原告常年照顾李玉玲老人,然而该组证据虽然落款签名不同,但所证明的事实部分的字迹均系一人所写且内容完全一致。本代理人认为该组证据不能采信。因为对于同一件事的回忆,不同的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能作出完全一样的描述,该组证据违反了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应属无效证据。

三、原告诉被告侵占李玉玲的财产证据不足

从刚才的法庭调查看,原告始终没有拿出被告在李玉玲老人去世后拿走钱财的任何证据。 相反,从被告及原告的陈述看,可以证明被告在李玉玲老人去世前就拿到了21000元,并且被告已用其中的一部分为李玉玲老人办理了后事。对于李玉玲老人生前就已处分的财产,代理人认为不应作为遗产对待。

综上所述,原告方由于不具备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且抚养李玉玲老人的证据不足,无权分割李玉玲的遗产;被告方所接受的李玉玲的21000元不应作为遗产对待。所以,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石克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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