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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
王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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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1050人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劳动合同法分析概要

概要

主要法条

影响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它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第八条)。

劳动报酬要真实告知

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动者有权知悉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

派遣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

为避免公司承担过重的连带责任,应于劳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赔偿范围。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

注意试用期有所缩短

至于何谓非技术工作岗位、技术性工作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有待劳动主管部门的解释或其公布的实施细则。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第五十二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第五十三条)、违法收取劳动者的财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第五十四条)、对劳动者侮辱体罚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第五十六条),以及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第三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五十七条)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第五十五条

增加了赔偿金﹐最高可达到一倍

就在试用期限内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限,根据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同岗位的试用期均有一定的期限(例如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延长虽不等同重新约定,似仍应受不同岗位试用期限的规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除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6种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

无需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单位对符合上述条款的自离员工同样要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的撤销的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第三十三条),并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第三十四条)。

非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

公司欲与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合同存有一定的障碍,须制定较完整的公司规章,而于员工违反公司规章时,则依照第三十一条五款解除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约定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

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注意是6个月才有违约金的规定

经济补偿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九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没有说自然死亡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尚未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事實勞動合同

補償問題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与其它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第二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它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二)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使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建議公司进行清查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基此,日后劳动合同应将上述规定悉数纳入

此一规定是法定最低标准,公司若针对经济补偿有更细化的安排,应于劳动合同中订明,确保劳雇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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