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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李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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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2年
一方婚前购买按揭房,即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在婚后取得房产证,这算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的理解是,这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子归购买方,共同还贷方只能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提出要求,包括增值。 但是,海淀法院的一个判例却提出了另一个可能性。 彭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房一套,支付了40%首付款,房产证在彭先生婚后方下来。按揭款以婚后夫妻债共同收入支付。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彭先生主张该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 但法院最终将该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在扣除彭某的婚前个人首付后,按房屋的市场价值补偿给彭先生一半。审判的依据是《物权法》和《婚姻法》:不动产物权的产生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婚后取得的物权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见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 我不是很赞同这个观点,我认为海淀法院的理解有失于机械之嫌。现代国家是建立在财产权明晰和保护个人财产的基础之上的。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这一行为已形成买卖双方的合意,通过合同产生了债权。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从签订买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后,房产的所有权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房者。 而房产证本质上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因不动产价值较大,为避免产生纠纷影响到社会经济运行,而由政府实施的一种确权和保护。房产证并不能取消合同的权利。 办理房产证要按程序进行,提交相关材料等,需要一定的时间。现实中有时这个过程拉得很长,而这并不是买房人能控制的。如果在结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子就变为夫妻共有财产,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值得庆幸的是,不是所有的法院都这样理解。北京市二中院的一个判例,审判结果就大不相同。(亦见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 2003年4月,李女士以个人名义、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2003年7月,李女士与马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马先生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2007年9月取得房屋产权证。2008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确认该套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 法院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李女士负责归还给马先生。审判的依据是《合同法》,法院认为取得房产的关键是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这时其已取得全部债权,物权自然转化,不动产物权登记仅是行政程序。(见今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 同例不同判是相当明显的。第一,房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同。二中院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海淀法院认为为夫妻共有财产。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二中院适用合同法,海淀法院适用物权法。第三,相应的,是否享受增值也不同。二中院的案子中,共同还贷方只取得还款额的一半,未享受到房产的增值(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已明确这种情况要考虑市价);海淀法院的案子,彭先生按市价得到了补偿。 同住北京城,在不同法院的“势力范围”,财产归属就有这样截然不同的结果,看来,不但投胎要谨慎,住在哪里也要谨慎啊。 。 但既然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而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本律师建议婚前按揭买房的一方,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即使在婚后取得房产证也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当然,需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也要约定对方可享受增值。要不然,一份不对等的合同,对方大概也不愿意签吧。 本文系李颖律师原创作品,版权归其所有。欢迎转载,但请注明作者“李颖律师”和“来源:婚姻家庭律师在线服务网:www.greenlawyer001.com,违者必究。 北京离婚律师: 李颖 电话:13693127273 QQ:1295568741 MSN: mslyy@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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