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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芸律师
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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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0-11-12

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从字面上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规定实际上超越了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精神,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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