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蒲小平律师
贵州-遵义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4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陈安巧诉姚代华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0-11-12

陈安巧诉姚代华离婚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原告陈安巧诉姚代华离婚纠纷一案,受原告陈安巧的委托,鸿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参与本案的诉讼,经庭审调查中双方举证质证以及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方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又无和好的可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人民法院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看,虽然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历经了几年的时间,但由于那个时代农村封建传统观念的束缚,加之恋爱期间原告年龄还小,根本不够成熟,父母的意见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并没有多少接触,所以,原告婚前对被告的了解并不深,只是由于原告的父母亲力主同意这门婚事,原告不敢也不忍心违抗父母的命令,才勉强凑合着嫁给了被告,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牢固的婚姻基础。

  二、从原被告婚后的感情看,被告大男子主义的思想严重,总是把原告当作自己的一件私有财产,经常借酒后发酒疯,对原告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亲戚邻朋、村组领导多次调解无效。尤其是被告方认可的,2006年8月10日的这次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左耳廓缺损近二分之一,给原告的身体和心理均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原告对被告的家庭暴力忍受了二十余年,实在是忍无可忍,才被迫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三、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的原因上,主要有两点:一是如前所述的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二是原告不堪忍受被告对自己个人作风上的猜疑和不信任,以及对自己人格上的污蔑。本来应该是最亲近、最信任的人,却得不到对方最起码的信任和尊重,这样的生活还有什么值得留恋的呢?

  四、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几个月前便已分居。未分居之前,双方也常是虽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要么敬而远之,要么针尖对麦芒,吵吵闹闹甚至拳脚相加,全无一个正常的家庭应有的和睦气氛。

  五、从有无和好的可能上看,由于原告此次的起诉离婚绝非一时冲动,而是经过无数次深思熟虑之后,作出的理智选择,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毫无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代理人:蒲小平律师

2007年5月8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