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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旭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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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律师协会会长制度的几点看法
更新时间:2010-11-07

对中国律师协会会长制度的几点看法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协会会长是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协会。按级别的不同,律师协会会长分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长和市律师协会会长。会长的产生,是依据律师协会章程,因为各地律师协会章程内容不同,所以,各地律师协会会长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 会长的律师执业年限条件规定不一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长应符合执业三年以上的条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要求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应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 52 条规定: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必须是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执业律师

二. 会长的任期不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

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任期三年,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52条规定:会长任期两年,可

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东莞市律师协会实行年度执行会长制度,每届代表大会从当选的理事中选举副会长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会会议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本年度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 会长是否专职,各地做法不一

无论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还是各地律师协会章

程,对会长是否专职,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大多数律师协会会长是兼职的,在担任会长期间,

可以从事律师业务。只有少数地方的律师协会会长是专职的, 2005年4月,孙发荣律师当选重庆市律师协会专职会长,在职期间,孙发荣律师不得从事会长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工资由律协发放,年薪12万元。2005年12月,在深圳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淳以119票的高票当选深圳律师协会会长,李淳律师承诺:在两年任期内,不会以代理人身份出席任何民事或刑事的代理和诉讼,把律师执照交给律管处保管两年。

对于中国现行的律师协会会长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名

执业十多年的普通律师,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 会长的律师执业年限条件应统一规定为:执业三年以

上。执业年限不论在本地还是外地。

二. 会长的任期应统一规定为: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不宜实行执行会长制度。

三. 会长应实行专职制,律协会长在任期内,不能从事

律师业务,其薪水由律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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