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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黄胜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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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副主任律师
从业19年

山东拆迁律师刚刚获悉,人民法院执行拆除违建推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因此,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法院不应受理。

当前,强拆执行案件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非法占地行为。《批复》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行政拆迁领域的政强拆制执行行为,并切实体现司法监督的过程性、事后性和中立性。

据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违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一些地方在理解上存在不少分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这部分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某些压力,需要最高法院及时作出统一规范。

对于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拆违主体,特别是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限期拆除行政决定的,实践中长期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也可以启动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另一种认为法院依法不应受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上述观点在一些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争议,这也是地方法院迫切要求厘清的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2012年12月10日,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问题的请示》后,最高法院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征询意见,最终于2013年3月讨论通过了上述《批复》。

就《批复》的适用,上述负责人强调,应严格区分是否经过了诉讼程序,以及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根据中国当前法律,“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如《城乡规划法》和《水法》等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土地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则规定强拆应向法院申请等。

因此,《批复》重在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对于其它领域,行政机关若无强拆的行政强制权,申请非诉执行的,法院依然应该受理。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地方各级法院要坚决排除各种不当干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公正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并及时清理已受理的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法院公告,《批复》将于2013年4月3日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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