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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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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赠与有效,离婚后无权撤销
更新时间:2013-04-01

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该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随女方生活;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儿子一人名下。之后夫妻双方协议办理离婚手续,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后来,男方擅自将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并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儿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男方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请求。该案判决生效后,儿子再次起诉要求将房产权变更在自己名下。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男方无权单方面撤销。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权归儿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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