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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来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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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更新时间:2013-04-01

笔者不久前处理的一起劳动案件:Z先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多,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Z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二倍工资,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Z先生委托笔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手此案就信心十足,因为长期办理劳动案件,笔者没有见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不是劳动者,就不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经过仔细搜寻,笔者又找到了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第四条、《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第一条,二者均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三次开庭庭审,笔者把找到的法律、部门规章跟法官仔细阐述一番,最后又写进了代理词。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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