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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伟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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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傍名牌”现象与商标侵权——从最高法院关于“在先权利”的司法解释谈起
更新时间:2010-10-28

市场竞争中的"傍名牌"现象如今愈演愈烈,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也随之增多,并且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领域广泛,给经济秩序及诸多知名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危害。如何有效根除这种恶意市场竞争行为,已成为立法和执法领域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的出台使审理此类案件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目前"傍名牌"现象的主要表现

"傍名牌"最初从服装行业开始,如今已向涂料、家电、化妆品、食品等多个行业蔓延,并从国内名优企业扩散到国际知名企业,其惯常使用的手法主要有5种:
一、将一些名牌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或其他地区注册为企业字号或商标,然后以企业的名义,以授权、委托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商标,误导消费者,侵害合法企业的字号和商标在先权。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宽松的企业注册环境,在香港注册了含有立邦字样的企业名称,随后在国内随意注册或购买一个商标,再将该商标授权国内某制造商使用,制造商在使用时特意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诸如"商标许可人:立邦公司"等字样,其实质是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变相许可标注"傍名牌"企业名称。
二、将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境外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使用"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凸显傍有名牌字眼的境外企业名称,达到快速切入市场的目的。如曾发生在四川省华蓥市的傍意大利"啄木鸟"品牌案例,一服装厂先在商标局申请注册"鸟"的图形商标,然后到香港登记注册了"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将"鸟"的图形商标依法转让给"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再由"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授权生产"名义,许可一服装生产企业使用"鸟"图形商标和"法国啄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使其包装、装潢近似真正的"啄木鸟"品牌。
三、在境外或香港先注册一个名称与国际名牌相似的公司,然后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打上由这家公司监制的字样,让消费者产生国际名牌公司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的错觉。如发生在太阳能热水器行业的傍名牌现象,一些经营者为了拉近自己与知名品牌的关系,把自己生产的产品,打上某某监制的字样,实际上是自己"监制"自己的产品而已。

四、结合热点事件,在境外注册"某国际有限公司"(经常与重大体育赛事相关),申请下来后,由该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另一境外注册的某公司为其战略合作伙伴,并在平面海报、包装上打上:"某某战略合作伙伴"的字样及标志图案组合,广告力度非常强。当下一些与2008年奥运会有关的产品销售中,就不乏有这种"傍名牌"的行为存在。
五、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境外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或者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或者在商标图案上作细微的变动,以此混淆视听,蒙蔽消费者。例如,"老人头"像的皱纹是两道还是三道,"鳄鱼"的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等等,有些看似同一品牌的商品,实际上其制造公司大相径庭。

种种"傍名牌"行为给知名企业带来的直接危害就是市场份额的减少和企业声誉受损。在法律层次上,则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涉及"傍名牌"现象的典型案例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有20余起,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到了"傍名牌"现象,如: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诉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原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安徽迎驾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武汉银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单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诉哈罗斯特瑞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富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等案件。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07-200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两起案件涉及到"傍名牌"现象,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为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和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西安太白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为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经调查,华为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HUAWEI"、"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华为"、"HUAWEI"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华为牌

程控交换机为"世界名牌"。西安华为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登记成立后,又注册了"www.xahuawei.com"网络域名,在相关网页及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华为公司认为西安华为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华为公司停止使用"华为"作为企业字号和网络域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安华为公司侵犯了"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西安华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www.xahuawei.com"网络域名,赔偿华为公司损失10万元。本案涉及的是典型的企业傍名牌的现象,加之华为公司在我国的知名度,因此此案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产生积极影响。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傍名牌"现象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这类"傍名牌"的现象导致的权利冲突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重就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
目前,《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这为打击"傍名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规定》第一条明确,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

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明确,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谈道,"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就是防止造成市场混淆。《规定》中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目的是对当事人的起诉予以指引和规范,也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法律依据。《规定》对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其中,"规范使用"主要是针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突出使用等。如果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法院将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规定》中的"等"还包括了民事责任承担的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这为法律制度不统一的问题也找到了解决途径。

由此可见,立法领域已经大刀阔斧地启动了针对性措施,执法领域的努力也应当紧随其后。除此之外,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也在逐渐加强,力求在源头上避免抢注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名称行为的发生。
四、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傍名牌"现象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5、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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