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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科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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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予羁押的人员主要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3-22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因此,若有以上规定看守所不予收押的亲属被拘留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主办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犯罪嫌疑人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或申请主办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使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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