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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君律师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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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更新时间: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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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做出判断。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房屋买卖,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处理时涉及房改政策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核心为是否适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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