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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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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在质证时予以重新认定
更新时间:2013-03-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12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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