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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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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3-03-12

  

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

1、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但不得向人民起诉请求分割,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的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和自然增值等是指银行存款的利息、房产的自然增值等。但房屋出租等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夫妻之间的赠与的效力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公证后,不得撤销。

4、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归属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购买,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登记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处理

1】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一方出售共有房屋

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购买有效。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7、夫妻出资,购房一方父母房改房,登记一方父母名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屋所有权属于一方父母。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离婚时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8、继承遗产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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