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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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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我们只能逆来顺受吗?
更新时间:2010-09-15

高速公路通行,我们只能逆来顺受吗?

--对广深高速管理公司被起诉一案的思考

案情回顾:

2010年7月21日,赵绍华自行驾车从深圳经广深高速公路返回广州。途中,赵绍华见汽油不多,便前往广深高速公路"新联加油站"加油,却意外地发现该加油站已停止营业。因对路途不熟,车内还剩有一些油,赵绍华打算开到广氮出口的加油站加油。

虽然以每小时90公里的"最省油"方式驾驶,但不幸的是,赵绍华的汽车在离广氮出口还有2公里多时汽油耗尽。赵绍华只得叫来拖车,把车拖到广氮出口加油站,为此向广深珠高速公路广州路政所缴费290元。

为讨回公道,身为律师的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不合标准为由,起诉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求退回一半通行费、赔偿拖车费325元;为所有通行广深高速公路的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在合格前减半收取通行费。

在9月3日进行的一审开庭过程中,赵绍华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的辩论。近3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双方并未达成和解。

赵绍华在庭审时表示,没有服务区的广深高速公路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满足驾乘人员长途旅行的基本生理、心理需求,满足车辆加油、维修需求是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基本功能。根据高速公路工程设计的相关行业标准,高速公路设置服务站的间隔应不少于60公里。2009年实施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家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密集区、通往大型旅游景点等交通量较大的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不宜大于50公里。

但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谢晓尧称,高速公路主要是保障道路安全顺畅的,交通运输部的指导意见不是"硬性"规定,国家对高速公路服务站的设置也没有法律规定,赵绍华的起诉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更不能把广深高速视为"不合格产品"。(摘自新华社记者 毛一竹《"最赚钱"高速公路中间不设加油站 "霸王服务"谁来管管》)

思考分析

一、国家没有强制规定,高速公路公司就可以随性而为?

事实上,本案的关键点不在于国家对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是否有强制性规定,而在于高速公路公司在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时候有没有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遵循交易习惯、满足合同目的、尽到合同附随义务。

正如卖系带球鞋应该配鞋带,卖衬衣应该配纽扣,在出售饭菜的同时餐厅应该提供餐具一样,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应该配套提供服务站(包括加油站、卫生间、小卖部等)。这是全国高速公路提供通行服务时的惯例,也是通行者实现"安全、高效、便利出行"的合同目的的要求。

而广深高速所提供的通行服务显然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因此由其承担违约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二、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国家到底有何规定?

事实上,对于高速公路应当设立服务区,国家是有强制性规定的。

《公路法》第二十六条就赋予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强制执行力,规定"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而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就对高速公路上服务区的设置提出了要求,规定服务区设置间距离为50KM,服务区应提供停车场、公共厕所、加油站、车辆修理所、餐饮与小卖部等设施。

当然,可能由于广深高速修建时间较早,修建当时上述规定还未出台。但依据《公路法》第六条的立法精神,广深高速的产权人或管理者是有义务逐步改造该道路,使其符合现有技术要求的。

三、现有规定的空白

1、收费标准没有对应的服务水平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只是对公路建设时的硬件标准进行了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投入使用的收费公路软件条件的规定。而且物价部门只负责审核了收费公路不同出口的收费标准,却未考虑因不同原因造成收费公路通行不畅或软件条件不合规情况下公路通行费的调整。直接导致了通行者与公路产权人/管理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

2、现有体制中缺乏对公路产权人/管理者提供服务状况的监管机制

由于法律、法规中未规定相应的行政部门直接监管公路产权人/管理者的服务质量,导致通行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无门,要维权只能考虑诉讼方式,但这种方式成本过高(主要是时间、精力方面的成本),所以大多数人只能选择淡定、隐忍。

就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收费公路"霸王服务"的普遍存在。近年来,围绕收费公路"霸王服务"的公益诉讼不断涌现,对政府及高速公路产权人/管理者都起到了一定的触动作用。衷心希望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迎来高速公路通行的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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