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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超律师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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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与“还”其实大不一样
更新时间:2013-03-05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发生买卖关系。201281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李某尚欠原告王某板材款40000元未付,有李某书写的欠条为证。后李某之妻在欠条中注明:20121020日还欠款8000元。王某主张李某曾分两次共还款20000元,至今还有20000元未还。李某予以否认,主张已经偿还了32000元,尚有8000元欠款未还。最终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货款20000元。

律师分析:本案中当事人对欠条中“还”的读法产生争议,需要法院对“还”字进行解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狭义的合同解释。合同解释的原则有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

本案中,如果按照李某的主张将“还”字解释为“hai”,不符合一般人的书写习惯,而李某又不能提供任何的还款凭证,故人民法院根据习惯解释原则将“还”解释为“huan”,从而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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