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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喜军律师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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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合同中止
更新时间:2013-03-03

企业在平时工作中会遇到试用期间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仃工治疗的,但劳动者往往与用人单位在享受的待遇及合同如何履行发生争执。

企业职工往往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待遇,或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执行。但实际生活中劳动能力鉴定时间较长,在鉴定期间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会因医疗期到期后终止合 同,而劳动者会根据第六条规定主张合同不能终止,造成用人单位无法适从。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弥补了该法律真空地带,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矛盾。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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