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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兵律师
江苏-泰州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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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形势下的律师调解
更新时间:2010-08-27

浅论新形势下的律师调解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吴卫兵*

律师调解,应是律师工作的重要部分,律师调解应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始终。

目前,在国内成立的首家律师调解中心是2006年10月份成立的"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调解服务中心", (后改名"青岛市律师调解中心"),据笔者了解,"青岛市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专门的律师调解中心在全国是首家但到目前为止也仅此一家。业务乏乏可陈,不具有普遍意义和推广性。另外,作为专门的律师调解中心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撑。因而,笔者并不认可赞成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中心。本文所要探索的律师调解不涉及专门的律师调解中心。

如何将律师调解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始终,笔者就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作如下阐述:

一、律师在自己工作的业务领域强化调解意识,做到钝化矛盾能调尽调

1、律师担任诉讼阶段(主要是民商事)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代理诉讼中的案件,包括代理一、二审案件、申诉案件、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这些诉讼案件中,律师应当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和当事人沟通协调,在当事人的充分理解和自愿的前提下,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律师应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做到案件能调就调,案结事了。

据笔者所知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诉讼服务中心,其中下设调解工作室,律师在接受委托方一般是原告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可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将案件交由法院调解工作室作诉前调解,如同意则在法院诉前调解,如不同意则立案。当事人同意在法院诉前调解如调解成功的话,那么根据案件情况,案件如能即时履行,可不制作调解协议或制作不加盖法院印章的调解协议。如未能即时履行等情况,则应当制作加盖法院印章的调解书,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笔者最近办理过一起未领结婚证但是事实婚姻的夫妻,双方均有离婚的意向且比较迫切,因没有结婚证,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笔者受其一方委托,帮助委托方起草诉状,草拟离婚协议,然后和原被告一起到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人员跟他们分别谈了话。制作了调解协议,下发了法院正式的离婚调解书。这个案件从一接手到办结仅仅花了不到一上午的时间。笔者认为该案件体现了律师调解优先的意识。有些当事人是不知道法院有诉前调解工作室的,律师应当以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产出高质量的服务产品。而不是挑词架讼。明知可能快事快办,而故意走一般的诉讼程序有违律师职业道德。

有些法院在案件立案后或在案件转到承办庭承办法官手里时也将有些案件交到法院调解工作室即所谓"诉调对接" 。律师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案件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实在调解不成,也可在庭审时调解,确实调解不成,只有等待法院判决。

现在各级法院都树立了注重调解的现代司法理念,调解结案的好处主要是能够降低上诉率、申诉率、信访率和缠诉率,同时也方便、快捷地解决了纠纷,减少了司法资源,同时各级法院目前都在追求办案调解的结案率,律师应当顺应新形势,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

2、律师担任非诉讼阶段案件的代理人。

总的来说,律师担任除诉讼案件之外的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作为非诉讼案件处理,本文所讲的非诉讼案件主要也指民商事类非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律师应尽可能将调解优先作为办案理念。今年3月份,笔者受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我市沈伦镇一农民工在宜兴某公司打工受伤提供法律援助,前往宜兴进行先期调查取证,准备申请工伤认定。该案因当事人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伤时在场人均为公司员工,取证难度很大。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确定先与公司协商调解,如协商不成,再行启动劳动工伤认定程序。承办律师先与公司领导磋商,讲理讲法,公司在调解问题上有松动,承办律师又抓住机会请求当地劳保所和司法所介入调解,双方因对受伤农民工伤残等级有争议,经过对照相关规定反复调解谈判,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我方当事人非常满意调解结果。

这个案件笔者认为是一起调解成功的典型非诉讼案例,如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受害方维权的成本是巨大的,一是受害方证据薄弱。二是如经过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鉴定、仲裁、诉讼(一审、二审)最少也得一、二年的时间。三是如通过法律程序,受害农民工为异地,办案极不方便。

笔者认为大多数非诉讼案件,如有调解可能的,律师都应当考虑调解解决案件。

无论是办理诉讼案件还是办理非诉讼案件,律师参与或主持调解,应做到三结合:非诉讼调解与诉讼调解相结合,配合法院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调解的原则是依据当事人意愿,依法调解。对于确不能调解的案件,通过法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律师在相关机构或部门中担任调解员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医患纠纷、拆迁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相关处理纠纷的社会机构也应运而生。各市区县乡镇都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有些街道办事处、社区等也成立了纠纷调解工作室,一般县市区调解中心对各纠纷进行分类,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拆迁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等,并明确了专门的调解人员。在这些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中,有好多是律师,笔者现就担任我们兴化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成功调结了几起案件。

律师在有关组织或部门中担任调解员的优势是很明显的,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做为居中调解者,因其对法律的精通,对相关法律程序的娴熟,故而他们可对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预测,从而提出一套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有助于纠纷的迅速化解,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对此做法引起重视,值得推广。

最近,笔者律师事务所在地的兴化市司法局下发了一份文件"关于加强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附后)对律师调解提出了明确要求,所幸,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律师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相关举措。笔者坚信新形势下的律师调解,必将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应有的作用和贡献。

附件:

兴司发〔2010〕59号

关于加强律师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律师化解社会矛盾"助推器"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着力打造律师调解工作品牌,现就加强我市律师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律师调解工作是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广大律师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和谐的具体体现。广大律师要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执业中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方式消除纷争,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主要要求

(一)体现"调解优先"的原则。

律师受案过程中应征询委托人是否同意调解,并做好相关谈话笔录。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增加是否同意"调解"的授权。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增加"在立案前,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主持调解纠纷"的条款。

(二)设立律师调解室。

各律师事务所应设立调解室,可与会议室并用,室内应悬挂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职责、调解工作纪律等制度。律师主持调解的案件,应制作调解工作记录和调解协议,并建立卷宗。

(三)引导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引导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或经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予以确认。

(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诉讼调解。

律师对于诉讼中案件,要配合支持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解决纷争,做到案结事了。

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对所涉重大、突发、群体性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司法局报告备案,并组织精干律师参与调解。要充分利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平台,动员当事人协商解决纷争。要将律师调解工作与诚信律师行业创建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做到律师调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兴化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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