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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兵律师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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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签订卖房协议,能否取得对抗第三人物权
更新时间:2018-08-14
案情简介:仅签订卖房协议,能否取得对抗第三人物权


2010年11月30日,王某称,郑一、郑二于2001年4月20日将位于开封市穆家桥街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所有,并进行了公证。此后王某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8月,王某发现郑一、郑二又将上述房屋转让给李某所有,致使王某丧失了对房屋的控制和收益权,请求确认郑一、郑二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将诉争房屋返还给王某,并由郑一、郑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与郑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公证,但王某无法提供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有关凭证,双方也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郑一称其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买卖房屋,并提交其与王某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予以佐证。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认定王某与郑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


那么,如何认定本案中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王某虽与郑一签订了卖房协议,但未提交付款凭证证明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亦未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其次,双方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可证明公证卖房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让王某帮助郑一追要房租,而并非买卖该房屋,证明王某与郑一之间所签订的卖房协议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郑一、郑二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王某未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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