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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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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朱玉华律师—无证预售商品房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3-02-25

山东朱玉华律师—无证预售商品房赔偿案

2012)齐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确认“68号商贸楼认购协议书”无效。

2.返还已付购房款95076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赔偿95076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68号商贸楼认购协议书”,原告按约全额支付购房款95076元。被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至今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建成房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裁判。

起诉人:

2012年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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