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朱玉华律师—无证预售商品房赔偿案
(2012)齐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确认“68号商贸楼认购协议书”无效。
2.返还已付购房款95076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赔偿95076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68号商贸楼认购协议书”,原告按约全额支付购房款95076元。被告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至今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建成房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裁判。
起诉人:
201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