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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被遗弃家中致死 肇事者未尽护理义务获刑
更新时间:2012-12-09

伤者被遗弃家中致死 肇事者未尽护理义务获刑

本报讯 骑摩托车将人撞成重伤,又将治疗出院仍需护理的被害人遗弃家中致其死亡。近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路2004年下岗后靠打工维持生计,有一辆摩托车已脱保两年,行将报废。被害人赵华1996年下岗后与妻子离婚,一直独身。201214日,张路驾驶摩托车外出时将赵华撞倒,赵华在医院昏迷十天后苏醒,期间仅被其姑姑看过几次,护理任务一直由张路承担。27日,医生告知,赵华可以出院,但同时指出因严重颅脑伤其智力下降,出院后需密切陪护,不能少于30天。张路将赵华接出医院,就住在赵华家照顾他。13天后,张路发现赵华能自己洗漱上下楼了,就告诉赵华,自己没钱了,要打工去。临走前,张路没有告知赵华的亲属,也没再回去看望。421日,警方发现赵华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赵华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未得到有效护理造成高度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张路随后被抓获。

在庭审中,张路对赵华的死亡流露出深深的忏悔,双方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张路赔偿被害人家属12.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认为,张路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毅杰 朱振平 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路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赵华严重受伤,即使康复出院,仍需人员密切陪护,赵华处于无家属也没有他人陪护的状态,张路应当承担起陪护责任。从鉴定结论看,赵华死亡与张路停止护理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张路认为受害人能够洗漱上下楼即停止护理,没有预见到后果的严重性,主观上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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