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丘某系佛山某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16日,因资金链断裂,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随后停产倒闭,丘某也人间“蒸发”。同年5月,劳动部门先后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但丘某仍未出面处理。公司所在镇政府垫付了该公司215名职工4月份的工资等66万多元。后经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34万多元。同年8月29日,丘某被警方抓获。丘某归案后,其亲属代为支付拖欠工资66万多元,法院另案拍卖了该公司资产支付了拖欠工资138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身为陶瓷厂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综合其他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刑法罪名。2013年1月22日,最高院正式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名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恶意欠薪情节恶劣者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