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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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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有关股权确认纠纷管辖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3-02-16

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该规定改变了依据原民诉法处理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常常导致的管辖确定难、管辖权异议多等问题。因为公司诉讼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较多,在原民诉法就相关管辖权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较大,或出于自身利益考量,选择审理案件的法院与案件关联微弱,不利于事实查明、案件审理;或选择距离被告较远、交通不便的法院诉讼,阻碍被告行使诉讼权利。例如,在公司有多名股东并且住所地不同的情况下,原告只要采取多列股东为被告的方式,就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到不同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往往原告的这种行为导致了案件审理及被告应诉的困难。

新民诉法的规定明确了相关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利于法院就近调查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另外也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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