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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鹏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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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竞业限制”不给补偿 协议无效
更新时间:2013-02-16

签了“竞业限制”不给补偿 协议无效

 

 近年来,因《竞业限制协议》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如何合法制定并遵守《竞业限制协议》,避免违约行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注意的问题。

  面对高薪聘请的吸引,某保险公司的职工武海不顾身上有《竞业限制协议》这个“紧箍咒”,跑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上班了。原单位拿出《竞业限制协议》打官司,要求武海支付24000元违约金。结果出人意料,赢家竟然是武海。办案人员介绍,这家公司输在竞业限制中没有约定支付补偿金,无奈认输。

  案情 职工跳槽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未获支持

  2006年4月,武海来到某保险公司工作,2007年5月1日,武海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中武海能接触到公司的保密信息,所以2007年10月,该公司和武海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保密信息不被泄露。协议约定了公司向武海给付竞业津贴,武海如从该公司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就职。2009年1月,武海离开该公司,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

  武海之前工作的保险公司认为,武海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并且到同行业竞争企业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为此,2009年4月27日,该公司到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武海支付违约金。依照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该公司需为武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将武海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至人才交流中心,退还武海押金5000元,补发他2008年的年终奖4750元。该公司不服,2009年9月17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该公司称竞业津贴已经随工资发给了武海,共发8000元,要求武海依照竞业协议的规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4000元,请求法院不支持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要求公司为武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至人才交流中心、退还押金及补发年终奖的裁决。

  武海则认为,他与该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赔偿金,权利义务不对等,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武海还提出自己没有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竞业限制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要求该公司依法履行仲裁委的裁决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提供的武海工资表不能证明公司已向武海支付了竞业津贴。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机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保险公司没有在武海离职后按月向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以该公司要求武海支付的竞业协议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为武海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公司不向武海返还押金5000元,不向其发放4750元奖金。

  说法 依法制定协议劳动者看清条件再签字

  省直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张鸿鹏律师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根据《劳动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本案中,该保险公司将竞业津贴随工资发给武海的做法违反了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时间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到同行业就职就不需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张鸿鹏还提出了用人单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或岗位、薪酬提升之际,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要无限扩大,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应当在综合本行业专业收入和行业外非专业收入的基础上确定,而违约金的标准既要考虑到劳动者从事同行竞争后的预测损失,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稿件来源:河北工人报

  本报记者李芳

  实习生周琛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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