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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英臻律师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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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更新时间:2010-08-0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第7期刊登了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交通事故中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必须以意外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因此,即使原来身处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但在发生意外事故这一瞬间如已不处于保险车辆之上的,就不是车上人员而是第三者。由此可知,判断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时间届点是发生意外事故那一瞬间,以发生意外事故这一瞬间,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上为唯一依据。

在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克宝原处于保险车辆上,但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被甩出保险车辆之外,之后又被保险车辆碾压造成重伤。实际上,我认为,在该案中发生了两次意外事故,第一次是原告被甩出车外,第二次是原告被保险车辆碾压。因此判断原告是属于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也应区别对待,并以这两次意外事故发生的那一瞬间为唯一依据。第一次事故发生的时间界点是原告刚被甩出车外的那一瞬间,当时原告应属于车上人员,否则原告就不可能被摔出车外。但是,在第一次意外事故完成后,原告就被甩出车外,从车上转移到了车下,此时原告的身份已经不再是车上人员,而是车下人员。因此当发生第二次意外事故即保险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的那一瞬间,原告的身份当然已经不是车上人员,而是第三者,否则保险车辆就不可能将原告碾压。

上述案件的一个特殊情形是发生了第二次意外事故,但是如果原告被甩出车外后没有再被保险车辆碾压,那么此时原告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目前就有这么一个案件:驾驶员李某受货主潘某的聘请用汽车将潘某的船舶从某地运到另一地方,由于途中有很多电线横过公路,而船舶在车厢里的高度又太高,无法通过,所以货主潘某要求白某站在船舶上帮忙把途中的电线撑高以便货车通过,白某在撑电线的途中,被电线碰到从车厢里的船舶上摔到地上(但车辆并没有碾压白某,没有与白某发生接触),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该案中,相对于保险车辆而言,白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呢?

正如前面所说,判断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唯一标准是发生意外事故的那一瞬间,受害人身处何处,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发生意外事故的那一瞬间就是白某与电线发生碰刮的一刹那,当时白某是站在车厢的船舶之上,与保险车辆练成一个整体,而不是在车体之外,所以相对于保险车辆而言,我认为白某就不是第三者,而是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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