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程序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会沉淀于悲痛或悔恨当中,往往会忽视了注意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本人结合实际经验总结了以下注意事项及方法,供参考:
首先,注意收集对方车辆及司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司机的基本情况、车辆的车主、车辆保险情况(含商业保险和交强险);
其次,在交警处理阶段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因为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都会根据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之一;
再次,收集本方证据,主要有:一、关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结婚证等;二关于居住和消费及收入情况的证据,如暂住证、工作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自己做生意的有关证据等;三已经实际发生费用的证据如交通票据、医疗票据、住宿票据等;
最后,与对方协商,如不能协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范围
交通事故索赔项目范围包括:
1、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计算20年,目前广西标准为每年14146元,20年为282920元,伤残赔偿金则以伤残等级×282920元,最高为一级伤残,最低为10级伤残;
2、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计算标准为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目前广西标准为2138×6=12828元;
3、抚养费和赡养费;
4、医疗费;
5、误工费;
6、护理费,需有医疗机构证明;
7、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一般为2-3人为标准;
8、住院伙食补助费;
9、营养费,需有医疗机构证明;
10、精神抚慰金。
11、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交通事故索赔中应遵循的原则之--先交强后商业保险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从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各个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分担。具体而言,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需承担事故责任,那就首先从该机动车所投的交强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足部分再按照各个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这样是有区别的,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会比直接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要多,如:甲车和乙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车驾驶员死亡,两车负同等责任,甲车驾驶员的各项损失为30万元,按照上述先交强后商业保险的原则,即先由乙车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中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药费1万元和财产损失2000元,共122000元,余下178000元由乙车赔偿一半即89000元,即甲车驾驶员家属可以得到211000元的赔偿,自己承担89000元,如直接按照过错责任赔偿的话,则为30/2=15万元,显然先交强后商业保险的原则得到的赔偿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