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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京蔚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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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0-07-27

1、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但是是否构成工伤,还需要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局去认定工伤,只有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才具备法律效力,也才能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3、工伤期间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残疾的还要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4、具体的赔偿金额会因当事人的户籍、年龄、当地经济水平而有所区别,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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