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安清栋律师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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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为弱者而生
更新时间:2013-02-01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胡乔木先生称颂辩护律师的这首诗被广为传诵。辩护律师是为弱者而生,是为弱者挺身而出、替弱者仗义执言者,辩护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私权。一个国家对律师的尊重及执业保障程度提现这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严格来讲,真正意义上的律师辩护制度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这种来自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其本质国家公权而言,保护个人私权利的司法制度尤其就个人的刑事犯罪,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天职,已成为一种非常成熟的司法制度。目前已为世界大部分国家司法体制所采用。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举足轻重。“有事找我的律师”已成为许多崇尚民主法治国家民众的口头禅各国的实践证明,律师及律师制度不可或缺。一个国家律师作用的大小、数量、及执业保障,与这个国家的整体发展及建设息息相关,同时体现这个国家民主及文明的程度。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而保障私权,律师天生是私权的保护者。公权大而强势,私权小而弱势,私权就公权而言,每个个人都可能沦为弱者,在这点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律师制度这种司法体制的架构设计,就是为了让律师代表私权的弱者说话,让弱者与强者在一个平等的法律平台上话。让法律和正义的光辉平等的照耀于每个弱者。可以这样说:律师天生代表私权,律师为弱者而生。律师的作用就是减少冤假错案。

我国应世界各国的潮流及国家建设发展之需,逐步发展及引进西方的律师制度。新中国律师制度设立之初,主要应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某种程度上还是有维护公权及国家利益的的性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往往只是形式,辩护律师的作用很有限。普通人对律师的理解是律师是具有社会中介性质的法律工作者甚至许多人对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法理解,说律师怎么能替坏人说话?在那个时代下,无论是制度设计上,还是普通民众对律师作用的理解上,律师的作用均非常有限,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整个社会对律师的定位不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无所适从。

国家在经历了从建国初千疮百孔到文革运动深刻震荡后,哪些心系国家的知识分子及忧国忧民的有志之士为国家、社会的变革做着自己的努力,他们从各方面寻求使国家社会进步之良方。1978年,以邓小平为首的那一代国家领导人,以力挽狂澜之勇气,大胆进行改革开放中国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全新姿态开始了全新的社会变革。这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人们感受到整个国家到处焕发出勃勃生机。国家从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开始了改革开放,包括律师制度在内的国家司法制度也开始了深刻的改革。律师的作用日渐被重视且以各种规定被固定下来尤其是《律师法》的颁布并实行更是中国律师的福音,中国律师建设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向前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许许多多优秀律师为他们的嫌疑人及被告人做了有力的刑事辩护,最大限度地澄清了案件事实,维护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让我们对他们表示敬意,感谢他们为法治中国所做的努力!

20131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这是中国刑事法律的里程碑!国家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条文。这是国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等私权利的宣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中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应该为此而欢呼。

律师应该为弱者的私权而辩,为法律而辩,为事实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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