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婚前财产公证
由于工作的关系,经常接触到想要结婚或是已经结婚的人来咨询有关夫妻财产公证(特别是婚前财产公证)的事。所谓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于哪些财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准备结婚或已经结婚的男女以书面的方式明确下来,并到公证机关进行的公证,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纠纷。这在以前是很少接触到的新生事物,但是这些年 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越来越多,甚至已成为有些公证处的一项主要业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律层面的因素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明确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而改变了原来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公布 法发【1993】32号)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强调登记主义原则,使得婚前财产公正和房产加名热。
这一系列规定的实施,也使人们加强了对个人财产保护的法律意识。
2、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使个人财产不断增加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数量越来越多,价值也越来越大,有的个人财产甚至达到数亿元。如何更安全、稳妥的打理这些财产便显得日益重要迫切了。
3、持续樊升的离婚率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增长,人们也意识到了婚姻的风险,如果一旦面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于某项财产是不是婚前财产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人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之一。
4、离婚后面临再婚的
往往在第一次离婚时获得了一些财产,再婚时,这些财产也成为了他们的婚前个人财产,因为有过一次离婚经历,因此风险意识更加强烈,大多有确认婚前财产的愿望。
当然,对于是否应当做婚前财产公证,人们也有争论。有些人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分清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防止以后出现纠纷,也不易引发双方家人就财产问题发生的矛盾,是个避免冲突的好办法。有的人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会影响双方感情,还没结婚呢,就先谈钱,太伤感情了。其实很难简单的说,婚前财公证好或不好;但它的产生主要是现实的需要催生出来的,所以也没有必要回避。
笔者个人认为,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1、考虑婚姻基础
大多数人结婚,是希望两个人可以互相搀扶着走完一生,婚姻可以说是两个人的共同体,所以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是两人的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婚姻是一个特殊的组织,两个人一旦缔结为婚姻关系,会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于婚姻基础很好的男女,两个人如果有在今后共同面对一切问题的愿望,可以考虑不做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即使将婚前的个人财产用于双方的家庭生活,也是一方的自愿选择,法律当然不会禁止,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实际上是一种值得推荐的做法。但是,社会毕竟是复杂的,有些婚姻在缔结之初就存在问题,并已有端倪,考虑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2、考虑婚前财产的价值
我发现,在现实中考虑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大多是一些拥有较多财产的人。比如我曾经接待过的一个当事人,男方希望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因为他在婚前拥有四处住宅和别墅,另有四家公司的股份,总的婚前财产价值在几千万元。对于这种拥有较多婚前财产的人,考虑婚姻风险对财产的影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3、考虑婚前财产从法律上界定的难易程度
有些婚前财产,如婚前即下发房产证的房屋,从相关的凭证上明显可以看出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这样的财产,即使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从法律上也比较好界定财产的性质,但是有些财产如贵重的首饰、古董,有些是家庭留传下来的,难以证明其取得的时间,这时,可以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4、考虑自己的具体状况
除以上因素外,还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如离婚后再婚的,往往有自己的婚前财产,同时还需要抚养自己的子女,这时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可以考虑做婚前财产公证。再如有些人的婚前财产往往是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买,或者家庭成员共同购买的,如果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家人往往也不会同意。这种情况下,确实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对于确认婚前财产的形式,公证只是其中的一种,双方签署的确认婚前财产的书面材料即使是不经过公证,也是有效力的,只是公证过的文书效力较高,其真实性容易获得认可,现实中也有两人签署文书后不经公证的,也有只经过律师见证的,在法律上都是可以获得认可的。具体的文书形式,有些是采用专门的婚前财产确认书,还有些是采用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在约定中将婚前财产进行了列明,也起到了对婚前财产进行确认的作用。
对于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应当本着平和的心态,双方要么坦城地明确婚前财产,开诚布公地处理财产问题,这样可能反而会有利于双方的关系;要么就放平心态,不要过于关注婚前财产,一旦将来有离婚等纠纷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能协商的协商解决,难以协商的,即使有所损失,也不必认为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人生中的任何事情(包括你所做的每一个选择)可能都会是不尽完美的。
夫妻双方共同营造、拥是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当双方都渐渐老去,回想起曾经共同为了自己的家而打拼的点点滴滴,而非坐享其成的物质占有,一定会感谢对方的付出而坚持走下去。但是如果只是纠结于冰冷的财产分割、婚前婚后都斤斤计较,那就丢失了婚姻本身所应该有的温馨和快乐。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陈小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