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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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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彩礼”能拿回来吗?
更新时间:2016-02-16

———婚约解除后,订婚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现在青年男女在谈恋爱的过程当中一方为了向另外一方表达自己的爱情,经常会赠送一些钱物,比如说项链啊、戒指啊,有些比较富有的家庭甚至会送房送车。有一些谈恋爱的男女是奔着婚姻的目的去的,所以在结婚前可能还会有同居试婚这样的行为,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可以想象,恋人之间根本是没有法把财产界限划得清楚的,肯定在经济上会互相有往来,但并不是所有的恋人们都能够顺顺利利的不如婚姻的殿堂,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发现两人无法在一起,到这个时候就会发现,自己在过去经济上的付出有所不值,进而就会产生要求对方返还财务的要求。

一方会认为,既然送礼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现在竟然结不成婚了,当然应该把这些贵重的财务还给我们。而另外一方却认为,既然谈过恋爱,而且是你送给我的,那当然就应当属于自己的财产了,怎么还能要回去呢?所以双方往往会为此发生争执,终至对薄公堂。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不久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女嘉宾孙雅莉“悔婚”被诉返还宝马车款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孙雅莉返还原告鄂皆豪28万元。该案审判长叶永尧法官建议,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双方要审慎交往,理性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2010年9月,鄂皆豪与孙雅莉在参加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录制期间相识,后双方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与对方父母见面。2010年10月中旬,鄂皆豪的母亲先后支付了30余万元为孙雅莉购买了宝马车一辆,并将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孙雅莉。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1月期间,鄂皆豪与孙雅莉感情上出现裂痕,双方结束恋人关系。此后,鄂皆豪要求孙雅莉返还宝马车未果,以双方存在婚约为由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孙雅莉名下的宝马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鄂皆豪与孙雅莉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与双方父母见面,并表露出缔结婚姻的意愿,在此基础上,鄂皆豪通过其母亲出资为孙雅莉购买了宝马车,从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及宝马车的价值等角度综合分析,此宝马车与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互赠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具备彩礼性质。鉴于二人登记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孙雅莉应返还鄂皆豪宝马车。因涉案车辆已登记在孙雅莉名下,最终酌情判处孙雅莉返还鄂皆豪28万元。

本案焦点及法理、法条依据

本案的焦点是鄂皆豪的母亲在订婚期间赠与孙雅莉的财物,在婚约解除后,孙雅莉是否应将赠与财产返还

法理依据:

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现代社会,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由男女双方自行确定,通常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常以口头方式达成婚约,且约定内容不明确,发生纠纷后,只能结合双方交往中的细节来判定。因订婚而赠送的财物,即“彩礼”是为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成立的婚姻为前提,并用来敦厚姻亲关系所发生的一种赠与。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予对价,具有无偿性。但这种赠与行为不是单纯地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失即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在婚约继续存在或者得到履行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赠与人不能索回;如果婚约解除,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该赠与行为丧失存在的法律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财产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法条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即为前述第(1)款之情形。

【附加解说】例外情形(即非彩礼的给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经常遇到的,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尚未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钱物,在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赠与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上述钱物?我们认为:上述钱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因为恋爱过程中一方的赠与行为往往是自愿的,而非附条件的。我们可以形象的把它看成是一种感情“投资”,既然是投资就会有风险,就可能“赚”或“赔”。此时,一方赠与另一方的钱物应参照《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即只要赠与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受赠方接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则赠与行为就合法有效,赠与方不得以解除恋爱关系为由要求返还。

编者结语:所以说,本来谈恋爱是一个非常感性的事情,但是我们不要忘了,如果真的涉及到非常贵重财务的赠送,还是要想清楚,一旦爱情发生变化,能不能承担起这种财产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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