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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相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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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世界杯学法律----踢足球致人伤害如何归责
更新时间:2010-07-08

某日王某与张某等人在足球场踢足球,在踢球过程中,双方因争球对抗,致王某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经诊断,王某膝关节损伤,因此而卧床治疗三个月,支出医疗费用近5000元。

王某受伤后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遭拒,王某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属于高风险的对抗性体育运动,双方应认识到受伤的可能性,同时双方在踢球过程中的对抗属于正常的体育运动行为,在王某无法证明张某在对抗过程中的行为是恶意伤害的前提下,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张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王某的受伤又确实与张某有关联,按公平原则,判决张某承担50%的责任,支付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673元。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有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此规定为公平原则的体现,本案也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典型案例。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又不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时,即根据公平原则,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总所周知,很多对抗性激烈的体育比赛发生人身伤害的风险都比较高,在这样的体育比赛中,只要是合理的,非恶意的对抗所产生的身体损伤,因其行为时为了竞赛,不具有违法性,因此不构成侵权。这也就是很多体育比赛中发生受伤情况时有发生却很少有人提起诉讼的原因。

(作者:孙相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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