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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相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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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11-02-12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找不到关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明文的救济规定,从表面看,恶意登记行为似乎是钻了立法的漏洞。但《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相应的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视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虽然有此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他人将商标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字就一律定性为是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还需要满足"恶意"的条件。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应定性为恶意呢?首先,企业名称的使用时间应在商标使用时间之后,在商标法中有"保护在先"原则,即使在后使用的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仍不可排除注册在先的商标,此原则引用到企业名称中仍然适用。另外,如果注册商标非驰名商标,涉嫌侵权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应与商标所注册产品的类别一致或类似,这也是商标法第52条第1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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