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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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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3-01-22

“发起人”是在公司法范畴内,经常会出现的一个概念。

何为“发起人”,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概念没有直接界定,而是对发起人的资格予以限定。目前,各国包括我国均对发起人的资格采取宽松趋势,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须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者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禁止行使管理或者经营公司职责的人,不能成为发起人;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出资权,即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发起人的其他权利,《公司法》上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通过签订发起人协议由各发起人自行约定。

从相关法律规定可见,发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义务,即:积极义务,主要指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承担的筹办公司的义务;消极义务,主要指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和其他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义务。

具体来说,发起人的积极义务可以细分为:(1)签订公司发起人协议;(2)负责订立公司章程,在募集设立时将所订章程提交创立大会通过;(3)依《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认购相应股份;(4)在公司募集设立时,办理募股的相关手续;(5)选举公司组织机构;(6)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发起人的消极义务包括在有过错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向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向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资本充实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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